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8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890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榮 和
葉清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何欣叡 間因101年度訴字第890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1年11月2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0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9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