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字第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回復繼承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訴字第408號原告 鮑柔喻
鮑鳳梅 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世賢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鮑雲香 間請求回復繼承權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00,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0,000,0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00,000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00,000元,尚不足新台幣0,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惠玲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9日
書記官謝麗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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