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司催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催字第356號聲請人源明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崇明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票據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票據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票據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票據。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票據,本院將宣告該票據為無效。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
書記官江靜玲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民國
(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月30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
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附表:108年度司催字第35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邑兆營造股份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08年9月10日│27,563元│CB0000000││││限公司│東新竹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