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原訴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原訴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原訴字第53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宏志選任辯護人許麗美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6年度偵字第2516號、第33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宏志自民國壹佰零捌年拾貳月貳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徐宏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所涉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嫌重大,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為規避重罪刑罰而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8年9月27日執行羈押。茲經本院訊問後,認為上開所犯為重罪、有逃亡之虞等羈押原因依然存在,尚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又被告雖於本院訊問程序及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且不爭執,惟本案業定於109年1月9日行審理程序,是本案尚待調查證據及言詞辯論程序之進行,且有後續之執行程序,稽之被告共涉犯26次販賣第一級毒品、
3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而其所犯均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是被告應自知將受重刑之諭知,則其逃亡之誘因亦必隨之增加,為確保日後可能之刑罰執行,本院認仍有予以羈押之必要,故應自108年12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馮俊郎
法官廖素琪法官王榮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
書記官蘇鈺婷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