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簡字第2889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統民
訴訟代理人  黃維貞
被   告  古凌瑄
       邱素華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雄簡字第2889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2年1月22日上午9時13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1月29日
下午3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
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蔣文萱
  書 記 官 吳智媚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叁仟叁佰捌拾壹元,及自民
國一○一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三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壹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借款人即被告古凌瑄於民國95年1月10日邀同連帶
保證人即被告邱素華陸續向原告借款本金計新臺幣222,132
元,並簽立借據為憑。本案係學生就學貸款,依其償還辦法
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後滿一年之日為開始償還日期,
而借款人於97年6月畢業,依約應自98年7月1日開始還款
,詎被告自101年5月1日起即不為清償,迄今尚積欠其如
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
其提出放款借據、就學貸款申請暨撥款通知書、放款客戶授
信明細查詢單、放款單筆貸放攤還及收息記錄查詢單、郵匯
局一年期機動定儲利率表及就學貸款利率沿革一覽表為證,
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
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
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中華民國102年1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吳智媚
法官蔣文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1月29日
書記官吳智媚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2,100元
合計2,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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