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小字第270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花園輕井澤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羅惠文
訴訟代理人  陳賓生
被   告  姜俊仁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雄小字第2705號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華民
國102年1月15日下午3時53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29日
下午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宣示
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賴建旭
  書 記 官 湯正裕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肆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一年十月
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為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巷○○號8樓
之建物所有權人,為原告所屬「花園輕井澤大廈」之區分所
有權人,依住戶規約之規定,負有按月繳納管理費新臺幣(
下同)1,570元之義務,而被告自民國101年4月至101年
9月止,共計6個月,均未繳納管理費,共計積欠伊管理費
9,420元未償還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
證明、高雄市楠梓區公所100年12月15日高市○區00000
00000000號函、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存證信函、管理費欠
繳基本資料、住戶規約、98年度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等為
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
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
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湯正裕
法官賴建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1月29日
書記官湯正裕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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