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68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268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世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朱文宏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相對人朱文宏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