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簡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簡附民字第10號原告 林美雅 被告 陳淑華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簡字第48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宗翰法官黃郁涵法官黃紀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書記官張孝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