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5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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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528號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務人 李來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35,32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7月7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0.0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57,789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㈡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2年12月1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0.0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82,381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㈢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3年6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1.14%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95,155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252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7789元

李來省

自民國113年12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0.03

002

新臺幣82381元

自民國114年1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0.03

003

新臺幣95155元

自民國113年12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1.14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7789元

李來省

自民國114年1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002

新臺幣82381元

自民國114年2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003

新臺幣95155元

自民國114年1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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