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56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256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理人 陳正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藍義貿 即 藍進吉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得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利息之債權釋明文件。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