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港簡字第171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月桃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
速偵字第1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月桃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三、爰審酌:被告甫因竊盜犯行,於民國101年間受拘役刑之宣
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詳,被告本該
心生警惕,約束自身行為,詎料被告又犯下本案犯行,而被
告犯罪動機是為了口腹之慾,卻讓自己又涉入刑事程序,殊
為不智,惟慮及被告所竊取僅為1盒雞翅,價值甚低,且已
由被害人領回,此有贓物認領保管單附卷可參,本院認為被
告惡性及所造成被害人財產法益侵害程度尚屬輕微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
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後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
本庭(雲林縣○○鎮○○路○○號)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5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王子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蘇靜怡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5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