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裁定
原 告 中華大道大樓管理委員會
主任委員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丙○○
被 告 現查新聞國際電子多媒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6
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8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熊掌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