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8年度斗小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裁定
原   告 中華大道大樓管理委員會
主任委員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丙○○
被   告 現查新聞國際電子多媒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6
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8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熊掌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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