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6年度桃簡字第134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簡字第1343號
原   告 上恩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金貴
被   告  陳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之住所地係在新北市中和區,此有被告個人戶籍
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
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
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7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吳佩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書記官王冠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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