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簡易民事判決
106年度板簡字第198號
原 告 陳春香
訴訟代理人 王俊勝
被 告 傅槐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事件,於中華民國106年10月19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自行修繕其所有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號四
樓房屋至不漏水狀態,修復方法依財團法人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
一0六年五月三日新北土技字第0五七九號鑑定報告書第九頁、
十頁所記載關於四樓建物修復部分之修復項目、方法、費用為修
繕,被告並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貳佰捌拾元及自民國
一0六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除鑑定費用由原告與被告各負擔二分之一外,餘由被告
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所有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號
3樓建物(下稱系爭3樓房屋)與被告所有之門牌號碼新北
市○○區○○路○○號4樓建物(下稱系爭4樓房屋)為同一
建物之上下層樓,因被告所有之系爭4樓房屋樓地板漏水,
導致原告所有系爭3樓房屋之天花板多處漏水,造成天花板
水泥塊剝落,鋼筋外露且鏽蝕,原告曾於民國105年4月28
日通知被告處理,惟被告置之不理,而原告另於105年5月
10日請里長代為告知被告出面處理,被告仍置之不理。之後
兩造於105年6月29日於板橋區調解委員會調解,因無共識
,而調解不成立,而被告至今仍不願處理,爰依民法第184
條、第767條規定,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則請求駁回原告之訴,並辯稱:是公寓老舊造成漏水,
鑑定的時候天花板根本沒有濕,怎麼會有漏水?公會也說這
不是漏水的問題說是混凝土的問題,漏水要有滴水才算。又
沒有漏水,被告要怎麼賠25萬元?被告沒漏水為什麼要負責
等語。
三、法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其所有系爭3樓房屋因被告所有系爭4樓房屋漏
水受有損害,請求被告排除侵害及賠償損害回復原狀等語
,業據提出所有權狀、照片5張、存證信函及回執、估價
單、調解不成立證明書等件為證,被告雖以前詞置辯,惟
經本院依原告聲請於106年2月16日以新北院霞民心106
板簡字第198號函囑託社團法人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至現
場會同本院履勘鑑定後,該公會鑑定結果則認:「鑑定結
論:查106年度板簡字第198號於106年3月7日上午10
時30分現場勘驗,原告訴代王俊勝當場指出有五處混泥土
剝落,並表示鑑定項目更改鑑定混泥土保護層剝落原因及
修復費用。
答:
1、混凝(泥)土保護層剝落原因:
⑴主要原因研判為混凝土氯離子含量偏高,未符合規
範要求。
由於混凝土材料品質不佳、或施工方法不當,則可
能造成混凝土水密性不佳,致使諸如氯離子、硫酸
根離子、氧氣、二氧化碳、濕氣等有害物質之侵入
,造成混凝土鹼性之降低,破壞了鋼筋之鈍化保護
膜,而使鋼筋產生腐蝕現象。腐蝕初期,由於腐蝕
數量少,故不易由外觀察覺,此時產生的膨脹應力
遠小於混凝土 張應力 ,因此混凝土不致破壞,若繼
續腐蝕,則鐵鏽將大量形成,而鐵鏽體積為原來鋼
筋體積的兩倍以上,因而產生甚大的膨脹張應力,
此膨脹張應力遠大於混凝土張應力,且鋼筋與混凝
土間之握裹力減少,將造成鋼筋混凝土結構體產生
裂縫,若裂縫繼續延伸至結構表面,則更加速鋼筋
之腐蝕,如此惡性循環,將使混凝土保護層剝落,
鋼筋外露情形產生(屬原建物施工瑕疵)。
⑵次要原因研判為4樓冷給水管有滲漏情形。
4樓冷給水管有滲漏情形,埋入混凝土樓版中冷給
水管若有破損,其周遭易有水份侵入混凝土中,會
加速混凝土保護層剝落情形及滲漏水痕跡情形;如
第三區域混凝土剝落滲漏水痕跡處(走道頂版)及
第五區域混凝土剝落,滲漏水痕跡處(臥室三頂版
)。
⑶次次要原因研判為可能為之前4樓被告重新換新舖
地坪磁磚。
當初施工於原(4樓)地坪(無防水層)攪拌水泥
砂漿時水份滲水混凝土樓版內部,再由混凝土樓版
滲入下方(3樓)頂版,會加速混凝土保護層剝落
情形及造成滲漏水痕跡現象;如第一至第五區域混
凝土剝落,滲漏水痕跡處。
2、修復費用:
⑴3樓建物修復部分:
3樓建物修復,主要為修復因混凝土氯離子含量偏
高,造成室內頂版混凝土保護層剝落現象,建議修
繕方式如下,修復費用預估為新台幣428,370元。
a.室內頂版保護層鬆脫打除至堅實處70m2x400元
/m2=28,000元
b.頂版外露鋼筋除鏽30m2x300元/m2=9,000元
c.強化破纖維貼附補強(單層)70m2x3,850元
/m2=269,500元
d.室內頂版粉刷油漆(一底二度)80m2x200元
/m2=16,000元
小計(A)322,500元
e.其他費用(B)1式(約【A】x10%)32,25
0元
f.廢料清理及運什費(C)1式(約【A+B】x5%
)17,740元
g.利潤、稅捐及管理費(D)式(約[A+B+C]x15
%)55,880元
總計428,370元
⑵4樓建物修復部分:
4樓建物修復,主要為冷給水管有滲漏情形,造成3
樓頂版滲漏水現象,建議浴廁重新修繕,修繕方式
如下,修復費用預估為新台幣64,910元。
a.浴廁拆除天花板
1式x1,000元/式=1,000元
b.拆除地坪、牆面磁磚及防水層
1式x2,000元/式=2,000元
c.浴廁防水層施作至2M高
18m2x770元/m2=13,860元
d.浴腐檢修或換新給水管
1式x3,000元/式=3,000元
e.浴廁地坪、踏面磁磚復原
18m2xl,500元/m2=27,000元
f.浴室天花板復原
1式x2,000元/式=2,000元
小計(A)48,860元
g.其他費用(B)
1式(約【A】x10%)4,890元
h.廢料清理及運什費(C)
1式(約【A+B】x5%)2,690元
i.利潤、稅捐及管理費(D)
1式(約【A+B+C】x15%)8,470元
總計64,910元」
有該公會106年5月3日新北土技字第0579號鑑定報告(
下稱系爭鑑定報告)在卷可稽,足證造成系爭3樓房屋天
花板混泥土保護層剝落之主要原因,乃建物施工瑕疵之混
凝土本身氯離子含量偏高,惟其次要原因則係被告所有系
爭4樓房屋之冷給水管有滲漏情形及曾重新換新舖地坪磁
磚所致。
(二)又經本院依原告聲請於106年5月9日以新北院霞民心10
6板簡字第198號函囑託社團法人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再
次鑑定上開漏水原因兩造間各占比例為何,如鑑定報告中
之主要原因、次要原因、次次要原因間兩造間支比例為何
?該公會則答覆如下:
1.依鑑定報告書鑑定結論,本鑑定標的物混凝土保護層剝
落原因有:
⑴主要原因為混凝土氯離子含量偏高、次要原因為4樓
冷給水管有滲漏情形、次次要原因為4樓重新換新鋪
地坪磁磚等三項。
⑵上述之主要原因係屬原建物施工瑕疵,倘無水管滲漏
或水份侵入等情形,則當由3樓(原告)及4樓(被
告)各自維護自有建物之使用品質;然本鑑定標的物
受到次要原因4樓冷給水管有滲漏情形致有水分侵入
3樓室內頂版混凝土中、以及次次要原因4樓重新換
新鋪地坪磁磚時攪拌水泥砂裝水分滲入3樓室內頂版
混凝土中,因而加速3樓室內頂版混凝土保護層剝落
情形及造成滲漏水痕跡現象。
2.依鑑定報告書建議修繕方式,分成3樓及4樓建物修復
兩部分:
⑴有關3樓建物修復部分,主要為修復因子含量偏高,
受到水份侵入或滲入時造成室內頂版混凝土保護層剝
落及滲漏水痕跡現象,預估修復費用為428,370元(
詳鑑定報告書P.IX)。惟衡量本鑑定標的物長期存
在混凝土氯離子含量偏高情形,在現場會勘室內頂版
受損情形時,概可依外露鋼筋之有無而加以區分,其
中有外露鋼筋部分合計約30平方公尺(m2),研判受
漏水原因影響最為明顯,故建議4樓(被告)負責上
述有外露鋼筋部分之相關修復費用189,280元(約44
.2%)(詳后計算);而建議3樓(原告)負責其餘
修復費用239,090元(約55.8%)。
有關4樓(被告)負責之相關修復費用詳細計算方式如
下:
a.室內頂版保護層鬆脫打除至堅實處
〔a〕30x400=12,000元
b.頂版外露鋼筋除鏽
〔b〕30x300=9,000元
c.強化碳纖維貼附補強(單層)
〔c〕30x3,850=115,500元
d.室內頂版粉刷油漆(一底二度)
〔d〕30x200=6,000元
小計〔A〕(=〔a〕+〔b〕+〔c〕+〔d〕)
142,500元
e.其他費用
〔B〕1式(約〔A〕xl0%)14,250元
f.廢料清理及運什費
〔C〕1式(約〔A+B〕x5%)7,840元
g.利潤、稅捐及管理費
〔D〕1式(約〔A+B+C〕xl5%)24,690元
總計(=〔A〕+〔B〕+〔C〕+〔D〕)189,280元
⑵有關4樓建物修復部分,主要為冷給水管有滲漏情形
,造成3樓室內頂版滲漏水現象,建議4樓浴廁重新
修繕,預估修復費用為64,910元(詳鑑定報告書P.X
),建議4樓(被告)全額負責上述浴廁修復費用等
語。
亦有該公會106年8月25日新北土技(106)字第1211
號函在卷可稽。
(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
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
者,得請求除去之。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
第1項、第767條中段分別定有明文。又負損害賠償責任
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
發生前之原狀。同法第213條第1項亦有明文。被告所有
系爭4樓房屋因冷給水管有滲漏情形及曾重新換新鋪地坪
磁磚之原因,造成原告所系爭3樓房屋天花板混泥土保護
層剝落,受有損害,原告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應將系爭
4樓房屋修復至不漏水狀態,修復方法為依新北市土木技
師公會106年5月3日新北土技字第0579號鑑定報告書第
9頁、10頁所記載關於四樓建物修復部分之修復項目、方
法、費用為修繕,並請求被告給付原告修復系爭3樓房屋
之必要費用189,280元,洵屬有據。
(四)從而,原告基於所有權妨害除去請求權及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請求權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又本件判決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
決,併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
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須附繕本),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
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
費。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書記官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