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小字第273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中小字第2730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訴訟代理人  周鴻俊
被   告  賴國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
10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肆仟參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二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於民國94年6月26日向原債權人萬泰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並領用信用卡使用
,被告持卡消費記帳消費至今業已積欠信用卡本金94,310元
及利息,經原債權人將上開債權讓與原告(原名萬榮行銷顧
問股份有限公司)等語,業據提出公司變更登記表、信用卡
申請書、約定條款、消費明細帳單、民眾日報及債權讓與證
明書等影本為證,核與所述相符;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
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準備書狀
爭執,依本院調查證結果,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原
告依據信用卡使用契約、債權讓與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
主文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即裁判費),由被告負
擔。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書記官張捷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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