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1991號
原 告 山毅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英豪
上列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昌彧有限公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
0,9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扣除原告於支付命令所
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