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1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2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7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8月4日
民事庭法官林慶郎附表┌───────────────────────────────────┐│支票附表93年度催字第2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1│ 何秋仁 │台灣土地銀│93年12月20日│80,000元│0000000││││行金門分行││││└──┴─────┴─────┴──────┴───────┴─────┘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8月4日
書記官陳鴻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