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4125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銘淵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陳怡君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債權人之聲請如不合於上開規定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之住所為「高雄市○○區○○里000鄰○○○00號」,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參,依前開說明,應專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之聲請既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即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4年3月4日
書記官朱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