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313號債權人大同世界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麗幸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高仁榮 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未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惟狀內並無陳麗幸確為債權人法定代理人之證明文件,亦未載明債務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故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29日發函通知聲請人於7日內提出陳麗幸確為債權人法定代理人之證明文件,並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該通知並已於同月30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致本院無法就債權人之聲請是否已經合法代理及債務人是否仍有當事人能力等法定要件為審查,依前開說明,債權人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4年3月2日
書記官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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