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橋補字第533號
原 告 聖文森 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王鴻碩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共計為新臺幣(下同)45,643元(
計算式:22,520元+23,123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
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劉建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馥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