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小字第201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小字第2011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   告  呂慶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4月19日所
為之宣示判決筆錄,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宣示判決筆錄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三行關於「按年息百分之十
九點七計算之違約金」之記載,應更正為「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
七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院民國96年4月19日所為之原宣示判決筆錄主文欄有如主
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自應予更正。
中華民國107年9月1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彥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9月11日
書記官陳瓊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