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秩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   107年度雄秩字第145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
被移送人  天使芯美容諮詢名店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7年8月13日高市警新分偵字第107723375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移送人為址設高雄市○○區○○○路○○○
號5樓之5之獨資商號(商業統一編號:00000000號),其
負責人於民國106年11月25日21時30分許,為警查獲僱用蘇
宥仁及越南籍女服務生LETHIDEP(綽號 小玉 )共同犯圖利
容留性交罪,因而遭本院於107年7月16日以107年度簡字
第953號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在案,爰依社會秩序維護
法第18條之1第1項之規定移送審理等語。
二、按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之負責人、代表人、受雇人或其他
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而犯刑法妨害風化罪、妨害自由罪、
妨害秘密罪,或犯人口販運防制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罪
,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得處該公司、有限合夥或商
業勒令歇業,社會秩序維護法第18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惟商業終止營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申請歇業
登記,商業登記法第18條亦有明文,而依商業登記法第18條
規定,經主管機關依法核准其歇業登記後,該商業已屬消滅
。商業經歇業登記後其主體已不存在,似不宜以其為行政罰
之處分對象,業據經濟部98年9月9日經商字第0980065175
0號函釋甚明。
三、經查,被移送人有因共同犯圖利容性交罪,遭本院107年度
簡字第953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有移送機關
檢附之刑事簡易判決書及本院依職權查詢被移送人負責人之
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堪信為真實。惟被移送人「甲000
00000」已於107年3月21日申請歇業/撤銷登記獲准
,此有經濟部商業登記資料查詢結果可證,依前揭說明,商
號「甲00000000」業因歇業而消滅,主體不復存在
,且其非停業要無復業之可能,本院自無從再依社會秩序維
護法第18條之1第1項處勒令歇業之處分,故本件聲請應予
駁回。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1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2日
書記官蔡靜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