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聲字第7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79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重利等罪,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至併科罰金新台幣十萬元部分應併予執行,不在本件定應執行之列。
中華民國95年6月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官有明
法官王復生法官周盈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余姿慧中華民國95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