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上訴字第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131號上訴人即被告 范博登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簡松柏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4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2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黃國永法官趙文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宬樂中華民國100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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