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13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13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13346號聲請人 江國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元盟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林可欣林柏壽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元盟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 林信良 」或「 林連富 」?)。
二、請釋明具體明確請求標的及請求利率(利息未約定時,利息請求不得超過法定年息6%)中華民國103年8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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