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96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被告柯竣然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柳聰賢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2年度偵字第8884號、103年度偵字第147:388、2888、2890號),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柯竣然之父親因罹患憂鬱症,且父親節即將屆至,被告需返家照料父親之健康及陪父親共度佳節,爰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
二、查被告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製造第二級毒品罪、第12條第2項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栽種大麻罪,前經本院訊問,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爰依法於103年4月24日予以羈押並禁止其接見通信,並於103年7月24日予以延長羈押並禁止其接見通信。上揭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從而,為確保將來審理程序的順利進行及刑之執行,併審酌被告犯罪之性質、情節,對社會善良風俗、國民生理發展影響程度等一切情狀,該羈押之必要性尚無從因具保等手段替代,本院認仍有繼續執行之必要,故本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難以准許,應予駁回。
三、至被告及其辯護人另以被告之父親罹患憂鬱症,且父親節即將屆至,被告需返家照料父親之健康及陪父親共度佳節,惟此與停止羈押與否要無關連,自非可採。此外,被告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不得駁回之原因,故綜上所述,本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無理由,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1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邱瓊瑩法官潘怡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3年8月12日
書記官黃麗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