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1年民專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民專訴字第21號原告沛鑫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春英 訴訟代理人 徐宏昇 律師
李紀穎 律師被告中國砂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白陽亮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正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指定技術審查官陳忠智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中華民國101年3月26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官蔡如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27日
書記官王英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