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04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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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50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04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震紳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字第13582號、100年度執聲字第37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震紳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捌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再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679號解釋可資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陳震紳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應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4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劉惠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世佳中華民國100年12月14日附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陳震紳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9.04.16│99.06.14│99.04.16│├────────┼──────────┼──────────┼──────────┤│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毒偵字│彰化地檢99年度毒偵字│臺中地檢99年度毒偵字││年度案號│第1514號│第1327號│第1514號││││││├─┬──────┼──────────┼──────────┼──────────┤││法院│臺中地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99年度訴字第2011號│99年度訴字第1114號│99年度上易字第153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9.09.02│99.10.05│100.01.13│├─┼──────┼──────────┼──────────┼──────────┤││法院│臺中地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99年度訴字第2011號│99年度訴字第1114號│99年度上易字第1538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99.10.04│99.10.25│100.01.13│├─┴──────┼──────────┼──────────┼──────────┤│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99年度執字55│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12753號(編號1~3已│10號1~3已定刑為有期│第2576號(編號1~3已│││定刑為有期徒刑1年7月│徒刑1年7月)│定刑為有期徒刑1年7│││)││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年3月│有期徒刑4年5月│有期徒刑2年10月││││2次││├────────┼──────────┼──────────┼──────────┤│犯罪日期│99.04.05│99.03下旬某日│99.06底~99.04.18││││99.04上旬某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9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99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5929、6612號│5929、6612號│9564號││││││├─┬──────┼──────────┼──────────┼──────────┤││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99年度上訴字第2293號│99年度上訴字第2293號│99年度訴字第218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0.02.10│100.02.10│100.10.03│├─┼──────┼──────────┼──────────┼──────────┤││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99年度上訴字第2293號│99年度上訴字第2293號│99年度訴字第2187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100.03.01│100.03.01│100.10.2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0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0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381號(編號4~5已│第1381號(編號4~5已│第13582號│││定刑為有期徒刑5年6│定刑為有期徒刑5年6││││月)│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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