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再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再簡字第2號
再審原告   王錫健
再審被告  將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致平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07年5月17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
幣420,4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台幣6,945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1條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書 記 官 王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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