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5年度沙小字第36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中港別墅新世界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丁○○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五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乙○○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丁○○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甲○○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
㈠被告乙○○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被告丁○○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被告甲○○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事實摘要:
㈠原告中港別墅新事件管理委員會主張:被告乙○○、丁○○
、甲○○三人均為中港別墅新世界社區之住戶,門牌號碼分
別為臺中縣○○鄉○○路○○巷○○號、同路二二巷二弄二
號及同路十六號,分別積欠原告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份至九
十五年六月份之管理費用共計新臺幣九千元(計算式:每月
管理費500元×18個月=9000元),經原告屢次催索,均未
獲被告清償,為此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三人分別給付如
主文第一、二、三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
㈡被告三人均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
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法院之判斷:
㈠被告三人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本院依職權由原告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
㈡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與所述情節相符之「中
港別墅新世界」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中港別墅新世
界社區管理公約、中港別墅新世界第四屆第四次區分所有權
人會議紀錄各一份、被告三人積欠管理費用明細表、被告三
人前開建物登記謄本、管理費催繳單等為證,而被告已於相
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到庭,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任何爭執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三項準用同條第一項規定,
視同被告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故原告之主張應為實在。從
而,原告請求被告乙○○、丁○○、甲○○三人各給付管理
費九千元,及各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分別為九十五年
四月十二日、九十五年五月十五日、九十五年五月十五日)
起至清償日止,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㈢本件係小額民事判決,且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並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為一千元,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㈣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三、第四
百三十三條之三、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
四百三十六條之十九第一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可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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