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補字第462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一敏
訴訟代理人 張語蓁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明通 即昌益汽車材料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441,0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4,85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吳佩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王冠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