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6年度潮補字第446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補字第446號
原   告  黃俊中
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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