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6年度橋補字第657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補字第657號
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袁龔菊蕊 等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0,639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
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書 記 官 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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