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06年度旗簡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旗簡字第178號
原   告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致誠
訴訟代理人  董明軒
被   告  劉博元
       劉啟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等事件,本院就民國106年10月30
日所為之裁定,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之補正,於判決確定前均得為之,經補正後,即
應視為自始無欠缺。
二、經查,本件兩造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等事件,因原告未繳納裁
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
並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30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然原告
業於106年10月24日以匯票補繳裁判費,有本院自行收納款
項統一收據1紙附卷可稽,是本件訴訟費用既經補正,則前
揭本院駁回原告之訴之裁定自有未洽,應予撤銷,爰裁定如
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6日
旗山簡易庭法官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1月6日
書記官張尹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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