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沙小字第235號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楊順宏
訴訟代理人 呂三元
被 告 于本龍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25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2,99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9月22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9月22日
書記官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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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本金(新臺幣)│利息計算期間(民國)│週年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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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51,946元│95年7月11日起至清償日│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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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31,046元│95年8月10日起至清償日│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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