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4年度營小字第227號民事宣示筆錄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4年度營小字第227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陳兆鑫
被   告  楊智超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營小字第227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4年9月22日上午09時5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一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淑惠
  書記官 高世玉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玖仟叁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九
年八月六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陸仟壹佰伍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伍
萬玖仟叁佰肆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六日起至民國一
○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9月2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高世玉
法官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華民國104年9月22日
書記官高世玉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