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簡字第1209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104年度板簡第1209號
原   告  顏焜鋒
被   告  陳益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4年9月
1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玖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一
○四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4年4月13日15時40分許,駕駛車
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新北市○○區○○路1
段188巷前,因警察臨檢,而被告持有毒品,恐警發現,而
加速逃逸,致撞擊原告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
車(下稱系爭車輛),系爭車輛因而受損,經送修後,計支
出修理費用新臺幣(下同)152,917元, 爰依 侵權行為法律
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如主文第1項所示。㈡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願意賠償原告,對維修費亦不爭執,但現在監獄
執行中無法履行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維修估價單、車損照片為證
,復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
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民法第184
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
不爭執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及維修費金額,從而原告依侵權
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5萬2,917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即104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4年9月2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志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9月22日
書記官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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