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4年度營簡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營簡字第240號
原   告  朱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森源泰貿易有限公司間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被告森源泰貿易有限公司之合
法法定代理人,並提出被告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如逾期不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
有限公司之清算,除公司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
另選清算人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公司法第24條、第
79條及第113條定有明文。再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
及法定代理人;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
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或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
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
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4款、第6款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森源泰貿易有限公司業經解散,揆諸前揭說明,
該公司之清算,除公司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另有選
任清算人外,應以股東全體為清算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公司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
補正章程是否另有規定清算人,或股東是否曾經另選任清算
人,若均無上開情形,請依法補正以股東全體為清算人,逾
期即駁回起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2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22日
書記官高世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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