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岡補字第245號
原 告 陳瀚捷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聰源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
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5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2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曾瓊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