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4年度板小字第1991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訴訟代理人 陳岳
被 告 林愛芸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板小字第1991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04年9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4年9月22日下午1
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解惟本
書記官 李璁潁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仟陸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
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玖仟陸佰伍拾貳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9月2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李璁潁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
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
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9月22日
書記官李璁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