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2年度士小字第2102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士小字第2102號 

原告 陳昱仁

被告 鐘得成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由刑事庭移送前來,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伍佰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王伯文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王淳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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