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補字第391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3917號

原告 林佑智

上列原告因給付租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田桂英 發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554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93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王怡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

書記官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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