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羅補字第283號
原告 王順山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東成技能訓練所
上列原告與 鄭柏堅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
羅東簡易庭法官謝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
書記官黃家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