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簡字第218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2185號

原告 簡嘉禹

被告 朱勝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主張經朋友介紹投資匯款至被告名下聯邦商業銀行帳戶,請求被告返還款項等語。經查,被告之戶籍即住所在新北市雙溪區,有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參,足認原告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容有違誤。爰依首開規定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至被告住所所在地之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楊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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