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203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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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20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2034號聲請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08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附表編號001號及002號已於民國99年8月20日屆滿、編號003號已於同年9月20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余明賢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書記官楊勝欽┌────────────────────────────────────────────────┐│附表:99年度除字第203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臺幣)│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001│新光證券股份有限臺灣新光商業銀行│36,000元│99年4月1日│JC0000000│3個月│││公司 詹炳發 │城內分行│││││├──┼────────┼────────┼───────┼──────┼─────┼──────┤│002│新光證券股份有限│臺灣新光商業銀行│36,000元│99年5月1日│JC0000000│3個月│││公司詹炳發│城內分行│││││├──┼────────┼────────┼───────┼──────┼─────┼──────┤│003│新光證券股份有限│臺灣新光商業銀行│36,000元│99年6月1日│JC0000000│4個月│││公司詹炳發│城內分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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