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188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1887號聲請人甲○(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陽分行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78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8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郭美杏
法官陳怡雯法官吳若萍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9年10月1日
書記官劉英權┌───────────────────────────────────────┐│附表:99年度除字第188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 陳瑞嫄 │甲○(台灣)商業銀│98年9月22日│10,772元│AA0000000││││行襄陽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