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85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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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185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1855號聲請人上煌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8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5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郭美杏
法官陳怡雯法官吳若萍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0月1日
書記官劉英權┌────────────────────────────────────────────┐│附表:99年度除字第185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英發開發工程有限公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新│99年2月1日│48,400元│AW0000000│││司│店分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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