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94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19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1942號聲請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67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8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書記官邱美嫆┌────────────────────────────────────────────────────────┐│附表:99年度除字第194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敦│99年2月23日│30,000元│AG0000000││││限公司│北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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