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15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上字第15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上字第1580號上訴人 萬秀冉 即反訴被告 蔡文隆
蔡文忠 被上訴人 蔡劉玉珠 即反訴被告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彩又 律師
張淑美 律師 蔡麗雯 律師複代理人 許美麗 律師上訴人 蔡綺玲 即反訴原告被上訴人 蔡豐安
蔡宜佑 蔡萬來 訴訟代理人 蔡皓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7月11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一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22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謝碧莉
法官呂淑玲法官匡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22日
書記官王韻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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