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簡上字第3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簡上字第3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簡上字第三0九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男三右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六日依簡式審判程序所自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於本院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六日宣判期日已當庭表示:不要再上訴了,對刑度亦無意見等語,經載明於當日筆錄,被告並另出具放棄上訴聲請書,有本院當日宣判筆錄、被告親自簽立之放棄上訴聲請書各一份附卷足稽(見本院卷第一五一至一五三頁),是被告之上訴權業因捨棄而喪失甚明,被告事後反覆再提起本件上訴請求從輕量刑,衡諸首揭規定,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法官林永村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唐美玲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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